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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督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韦福杰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韦福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4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白鑫被申请人:韦福杰,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韦福杰还欠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9,577.55元,贷款本息合计37,577.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韦福杰还欠款本息合计37,577.55元。诉讼费246.00元由被申请人韦福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