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建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民特6号申请人:张建玉,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人张建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建玉称,都邦和与张建玉系夫妻关系,因都邦和于2014年8月18日50分许驾驶藏Axx6**车在国道318线发生交通事故坠入尼洋河中而下落不明,现已满两年时间,故申请法院宣告都邦和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都邦和,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申请人张建玉的丈夫。2014年8月18日10时50分许,都邦和驾驶藏Axx6**号客运车(荷载47人,实载45人),由拉萨向林芝方向行驶,至国道318线4414KM+790M处发生交通事故,藏Axx6**号客运车坠入尼洋河中。2015年2月14日,西藏工布江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4人失踪、7人受伤,其中都邦和失踪。2016年8月24日申请人张建玉申请宣告都邦和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都邦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都邦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都邦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利害关系人张建玉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都邦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伟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