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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平原与苏州贝立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苏州吉立兴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原,苏州贝立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苏州吉立兴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820号申请执行人:吴平原。被执行人:苏州贝立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被执行人:苏州吉立兴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艳。申请执行人吴平原与被执行人苏州贝立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苏州吉立兴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28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贝立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苏州吉立兴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贝立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苏州吉立兴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