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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建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4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原路与开元大道南350米中原二手车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金道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军,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建设,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勇、王斌(实习),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于建设于2017年10月11日以起诉时诉讼案由确定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于建设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同意。本院认为,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于建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经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于建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建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登印审判员  朱雪华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