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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启明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启明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洪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424号原告:绵阳启明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16号。法定代表人:何博,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梅,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永刚,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洪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启明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启明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