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齐绍周与赵增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绍周,赵增忠,马秀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4902号原告:齐绍周,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沛合,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增忠,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马秀菊,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齐绍周与被告赵增忠、马秀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齐绍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增忠、马秀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绍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油款69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经营运输车辆期间于2011年7月至11月在原告承包的埠村煤矿加油站加油。截止到2015年6月28日被告共欠油款69000元,并为原告书具了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望依法判决。被告赵增忠、马秀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的车辆自2011年7月起在原告承包的埠村煤矿加油站加油。截止到2015年6月28日,被告尚欠油款共计69000元,被告马秀菊为原告书具了欠条一份。截至原告起诉,所欠油款被告未付,致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加油表复印件、欠条、户籍证明等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增忠、马秀菊欠原告齐绍周油款69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油款6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赵增忠、马秀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增忠、马秀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齐绍周油款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被告赵增忠、马秀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