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甘肃长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辛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龙龙,甘肃长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辛九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646号原告:冯某,男,汉族,现住成县城关镇.被告:甘肃长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任总经理.被告:辛某,男,汉族,现住成县城关镇.原告冯某诉被告甘肃长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辛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哈利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