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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李飞抢劫罪财产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513号被执行人:李飞,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因犯抢劫罪现已被判处死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2016)浙刑终376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飞因抢劫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飞已执行死刑,本院于2017年9月7日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等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20日又到被执行人李飞居住地安徽省舒城县五显镇韦洼村进行实地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村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李飞确无房产及其它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6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内容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王文龙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