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秋霞与被告陈刚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霞,宜宾正和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5836号原告:何秋霞,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学俊,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965609。被告:宜宾正和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正义街7号正和滨江国际B区7幢3层、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0801017M。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刚,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溪县,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何秋霞与被告宜宾正和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何秋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秋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原告何秋霞自行承担。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祥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