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永洪与罗登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洪,罗登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571号原告:李永洪,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仁怀市。被告:罗登林,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李永洪与被告罗登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永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永洪负担。审判员 骆运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