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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希德与曲善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德,曲善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德,男,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曲善德,男,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德与被执行人曲善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