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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戴光辉、刘海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光辉,刘海建,訾树志,尹永伦,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戴光辉,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海建,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訾树志,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永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娜,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戴光辉、刘海建、訾树志与被执行人尹永伦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5400元,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立案三个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