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谢元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元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元贯,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元贯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贻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元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谢元贯去到阳西县溪头镇英厚村委会英桂元村32号被害人关某房屋,爬上屋顶进入一楼的房间,从一房间的衣柜里偷走关某人民币3000元。2、2017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谢元贯驾驶其粤Q×××××号小车去到阳西县溪头镇英厚村委会溪头村东头巷26号被害人谢某房屋,利用铁钳扳手等工具从该屋的窗户爬进屋内,在一楼和二楼的房间里共偷走谢某人民币3500元。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谢元贯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元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图片、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被害人关某、谢某的陈述、被告人谢元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元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盗人民币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元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谢元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元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没收所缴获作案工具铁钳扳手一把,责令被告人谢元贯退赔被害人关植3000元、谢金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应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