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斌、陈洪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陈洪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寻乌县。被执行人陈洪望,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陈洪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34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洪望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斌款项人民币37600元,承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464元,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洪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陈洪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洪望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洪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陈斌到庭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