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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栾新平与王卡林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新平,王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栾新平,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王卡林,男,195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栾新平与王卡林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卡林名下的陕XXX**和陕XXX**两辆小汽车予以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王卡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陕XXX**揽胜牌小汽车(车辆识别号:XXXXXX),扣押期限为2年。二、扣押王卡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陕XXX**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汽车(车辆识别号:XXXXXX),扣押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胜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