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香穗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香穗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刑终377号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香穗,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顺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2016年6月1日被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香穗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豫07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香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香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香穗撤回上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成英审判员 孟德广审判员 李延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