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汪卫宏诉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卫宏,XX,王云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卫宏,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第三人:王云芳,女,194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汪卫宏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汪卫宏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虽提供了江苏省宜兴市XX街道XX村XX幢X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提供至起诉时其已在上述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故其户籍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