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6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彩华与吕修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华,吕修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6657号原告:李彩华,女,1969年02月05日出生。被告:吕修洁,女,44岁。原告李彩华与被告吕修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立案。原告李彩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彩华撤诉。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建民-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