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杨后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杨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77560974E(1-1)。负责人:吴咸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后保,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后保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后保的银行存款壹万肆仟柒佰(147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梦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