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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月琴与张国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琴,张国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6540号原告:王月琴,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张国清,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王月琴与被告张国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月琴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王月琴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月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月琴负担。审判员  陈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缪志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