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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化兰与武晴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兰,武晴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644号原告:张化兰,女,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闯,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武晴晴,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267537。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仓劲,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表人:李瑶瑶,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兰与被告于闯、武晴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闯、武晴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化兰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从春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