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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杨孟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锋,杨孟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657号原告:李海锋(又名李海峯),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x镇x村x家第x居民组,农民。被告:杨孟玲,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x镇x村x家第x居民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锋与被告杨孟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贠银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