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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296号原告: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杜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加工区1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徐双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蛮,公司职员。被告: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邱阳东路8号5幢6幢1层-4层。法定代表人:林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夫谷公司)与被告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功夫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功夫谷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八一七公司付清功夫谷公司货款139337.5元。2、请求判令八一七公司支付逾期货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0日欠款26432.5元,7月20日欠款79465元,8月8日欠款334400元,共计139337.5元。功夫谷公司多次要求八一七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但八一七公司均未按照约定履行货款,故功夫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八一七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供应商货款结算确认表》、《欠款确认函》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功夫谷公司系八一七公司大米供货商。2016年9月1日,八一七公司向功夫谷公司出具供应商货款结算确认表,确认八一七公司尚欠功夫谷公司139337.5元。2016年11月25日,八一七公司向功夫谷公司出具供应商欠款确认函,确认八一七公司尚欠功夫谷公司139337.5元,八一七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功夫谷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偿还款项。本院认为,八一七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功夫谷公司以欠款确认函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功夫谷公司主张八一七公司偿还货款139337.5元,有八一七公司盖章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功夫谷公司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虽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33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933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3647元由福建八一七大学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风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枫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