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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9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申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申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709号原告: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涌泉后泾岩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360300342。法定代表人:王文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南,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申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祁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8229647XL。法定代表人:李晓苗,执行董事。原告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申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庆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