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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金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金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960-3。法定代表人:王德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金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39号宇隆大厦1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1691-6。法定代表人:孙秀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金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山市金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进行了调查。其中,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车牌号为皖J×××××号雅阁牌汽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公司开发的位于屯溪区花山路7号黄山凤凰嘉丽公寓1幢、2幢、3幢、4幢、5幢、6幢及地下室1-112号的房产,本案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些房产被公安另案查封,亦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黄仲裁字第3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影响执行的障碍消除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方惠灵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多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