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洪鼎基与杨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鼎基,杨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2320号原告:洪鼎基,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杨先锋,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原告洪鼎基与被告杨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洪鼎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鼎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洪鼎基负担。审判员 危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