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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洪鼎基与杨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鼎基,杨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2320号原告:洪鼎基,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杨先锋,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原告洪鼎基与被告杨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洪鼎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鼎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洪鼎基负担。审判员  危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