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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维秀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异5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维秀,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称:吉林通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汇估价公司),受贵院委托,对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农安县雅士居三期4#楼41套住宅用房(总建筑面积864.26平方米)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8月18日,通汇估价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初稿),估价案涉的41套房屋价值1046万元,我公司对该估价结论持有严重质疑,该估价结论严重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一通汇估价公司估价的价值时点为2017年7月1日,该价值时点,案涉41套房屋所属的工程项目处于停工待建状态,属于在建工程,现案涉41套房屋所属的工程项目已经正式复工建设,房屋现状已发生巨大变化,房屋的配套设施已经完善成为现房,房屋价值在显著不断提升中,贵院按通汇估价公司估价的价值进行拍卖,损害我公司复工建设的积极性和付出的艰辛努力,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理由二马维秀民间借贷案是我公司缺席状态下审理和下判,相关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我公司依法提起再审。异议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提供以下证据:评估报告、(2015)农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马维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农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农安县人民法院委托吉林汇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农安县雅士居三期4#楼41套住宅用房(总建筑面积864.26平方米)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8月18日,通汇估价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初稿),估价案涉的41套房屋价值1046万元,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2015)农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评估报告,执行案件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按通汇估价公司估价的价值进行拍卖,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2015)农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状态下审理和下判,相关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要求撤销评估报告.合议庭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的实务要点总结第四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评估机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提出评估程序违法的异议,由执行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本案中异议人的异议是对评估报告内容及原判决有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管延华审 判 员  张显春人民陪审员  孙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