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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唐金明、唐书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唐金明,唐书良,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419号原告:王桂英,女,193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子津,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金明,男,193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华,天津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书良,男,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天津益世思创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徐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公司法务。原告王桂英与被告唐金明、被告唐书良、被告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桂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桂英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