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2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方杰与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友文、李翼群、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土地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方杰,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友文,李翼群,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0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方杰,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友文,逸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友文,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逸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翼群,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自由职业者,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友文,宏林园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友文,逸云旅游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方杰与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友文、李翼群、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襄城区尹集乡白云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襄阳国用(2013)第340604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9991.40㎡〕;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