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l7)皖1623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兴飞、李红梅等与李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兴飞,李红梅,李瑜,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商丘永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l7)皖1623民初5017号原告:武兴飞,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李红梅,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瑜,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3406213487119XL。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张庄。法人代表:修中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鹰山北路85号怡和佳园4幢105、106、203。企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9E1H4X。被告:商丘永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西株洲路南258号。企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363812。法人代表:梅红荣。原告武兴飞、李红梅与被告李瑜、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商丘永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l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武兴飞、李红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兴飞、李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兴飞、李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