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祁佰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霞,祁佰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610号原告:李淑霞,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被告:祁佰清,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霞与被告祁佰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霞以与被告祁佰清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淑霞负担。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