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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吉林福隆升门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福隆升门业有限公司,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941号原告:吉林福隆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学,总经理。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洪达,经理。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力,经理。吉林福隆升门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福隆升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福隆升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吉林福隆升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