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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刑满释放;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目,又因涉嫌盗窃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于2017年8月1日本院对其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10月12日对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由审判员何为、人民陪审员刘林、陈雷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何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华、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段某窜至房县门古镇、城关镇、窑淮镇等地,撬锁入室,共盗窃作案6起,盗得现金3474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1、2016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窜至房县门古镇东河村一组王某家,撬锁入室,在卧室床头被子下边一男士黑色手提包内盗走现金8000元。2、2016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窜至房县门古镇红星村1组36号邓某家,用木棒将防盗网钢管撬开后翻入屋内,在二楼房间电视柜里一个女士红色皮包内盗走现金12800元。3、2016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窜至房县城关镇白露村5组6号陈鹏飞租住房内,撬门后翻窗进入卧室,在一木箱内盗走现金10000元。4、2016年12月9日夜间,被告人段某窜至房县门古镇胡家街村3组向琼家,段某将一楼防盗网用木棒撬开一个洞翻入屋内,将抽屉暗锁撬开,盗走现金3940元。5、2016年12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段某窜至房县窑淮镇窑场村3组邢某家,撬开卫生间窗户入室,盗走银行卡和邢霜的身份证等物品。案发后部分原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6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段某窜至房县化龙镇古城村2组邢沛家,撬开防盗网和钢管,入室实施盗窃时被刑沛回家发现并报警至案发。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扣押物证清单、发还原物清单,证人洪某、皮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邓某、程某、向琼、邢某、邢沛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刑事照片,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为人民陪审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陈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晓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①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窃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