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4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人王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燕蓉、吕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斌,赵燕蓉,吕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赵燕蓉,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吕梁,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于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燕蓉、吕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燕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燕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奇特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