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西章、范春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章,范春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陈西章,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范春修,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西章与被执行人范春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付清所欠款项,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