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亚灿、钟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伍亚灿,钟丽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325号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柑园南路中原翠筑苑A栋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2959258A。法定代表人:叶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练云川,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怀集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伍亚灿,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钟丽云,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亚灿、钟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缴交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莫石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锦焱书 记 员 刘永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