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留松、魏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留松,魏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2005号申请执行:张晖,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09271456,住淮安市清河区黄河路22号1幢403室。被执行人:胡留松,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魏海艳,女,汉族,1981年12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晖与胡留松、魏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