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岳丹丹与吴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丹丹,吴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226号原告:岳丹丹,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吴春玲,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岳丹丹诉被告吴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岳丹丹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吴春玲已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岳丹丹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