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天统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兴丰制衣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统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兴丰制衣合作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0706号原告:上海天统印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兴丰制衣合作公司。原告上海天统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丰制衣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天统印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元,减半收取374元。审判员 谢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