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映辰与何大贵、张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映辰,何大贵,张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213号原告:陈映辰,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洪漠路九龙公寓*单元***号。被告:何大贵,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宁县开佛镇两合村老木组**号。被告:张光芬,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开佛镇两合村老木组**号。原告陈映辰与被告何大贵、张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映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映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映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映辰负担。审 判 长 黄俊春人民陪审员 宋学刚人民陪审员 李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云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