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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映辰与何大贵、张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映辰,何大贵,张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213号原告:陈映辰,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洪漠路九龙公寓*单元***号。被告:何大贵,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宁县开佛镇两合村老木组**号。被告:张光芬,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开佛镇两合村老木组**号。原告陈映辰与被告何大贵、张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映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映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映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映辰负担。审 判 长  黄俊春人民陪审员  宋学刚人民陪审员  李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云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