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林与杭州鸣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杭州鸣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721号原告:王林,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杭州鸣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孔家埭村160、161号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杭州鸣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 判 员 郑 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