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民特19号申请人:李某甲。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称,我系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乙由于精神紊乱,于2012年2月25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我及家人找寻多年并张贴寻人启事均无结果。因李某乙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在外长达四年之久,在世可能性极小。现申请宣告李某乙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某乙,系申请人李某甲的次子。2012年2月25日,李某乙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李某乙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乙于2012年2月外出至今未归,经本院公告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李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淑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