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德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德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172号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信、李佳炜,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煌,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彩霞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璇速 录 员 张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