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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安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代国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02民初4400号 原告:广安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长洪,男,生于1984年6月2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苏溪乡 委托代理人:周荣,男,生于1957年6月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代国友,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国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章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英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