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玉良与王俊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良,王俊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高宏学,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618号原告:韩玉良,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利国四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吕焕林,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学,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天顺大厦。负责人:顾征海,经理。被告:高宏学,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希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良与被告王俊学、张志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高宏学、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玉良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玉良负担。审判员 董润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