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少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9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聪,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中专文化,务工,住东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少聪醉酒驾驶粤S.SA2**小轿车途经东莞市厚街镇松山路祥鸿农批城对出路段时,碰撞到行走在路上的被害人刘某、孙某,后又撞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的豫D.758**重型厢式货车,造成刘某、孙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少聪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少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刘某、孙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陈少聪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67mg/100ml,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孙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后,陈少聪赔偿李某13800元,赔偿孙某和刘某330000元,并取得李某、孙某和刘某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少聪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少聪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陈少聪驾车发生事故,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较为严重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少聪判处二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陈少聪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少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少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婉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