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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4055吴兰娣与虞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娣,虞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055号原告:吴兰娣,女,196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英,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涛,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3041D,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丹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兰娣与被告虞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兰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兰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兰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兰娣负担。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