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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衡春祥与萧县官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春祥,萧县官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451号原告:衡春祥,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扬,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官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石强,职务,镇长。组织机构代码:00319631-X。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官桥镇高庄行政村官桥自然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春祥与被告萧县官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衡春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春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国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