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满与杜君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杜君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014号原告:杨满,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杜君坡,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原告杨满与被告杜君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满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满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