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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满与杜君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杜君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014号原告:杨满,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杜君坡,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原告杨满与被告杜君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满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满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