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8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汪炎光与吴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炎光,吴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8257号原告:汪炎光,男,汉族,1984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吴均,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汪炎光与被告吴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汪炎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炎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汪炎光负担。审 判 员 何如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林芝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